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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与“DP”注册商标侵权案:“DP”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
发布时间:2008-7-24 13:06:47
 
国内知名服饰企业雅戈尔集团因为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了“DP”字样,被“DP”注册商标持有人李先生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被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而雅戈尔方面认为,“DP”是英文“Durable Press(耐久免熨)”的缩写,其应属于通用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雅戈尔的使用在合理范围。
 
关于本案,除了雅戈尔公司提出的“DP”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笔者的疑问在于:仅包含两个字母的“DP”标志,是否具有注册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同时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般认为,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往往缺乏显著特征,从而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同理,如果字母或文字数量过多、过于复杂,同样会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除非这个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现实情况看,以一两个字母注册为商标的相对较少,比较知名如腾讯公司注册的“QQ”商标。
 
以字母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以非普通字体如美术体或图案变形形式表现,或者字母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商标更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文字商标的面目而具有了图形商标的特征,比如韩国“现代汽车”的商标就是斜立的大写字母H外加一个椭圆。
 
就此次雅戈尔与“DP”商标权人的纠纷,从目前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还不清楚“DP”商标中这两个字母仅仅是普通表现形式,还是以其他非普通字体形式表现。或者,“DP”商标持有人是否有证据证明“DP”标志因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而取得显著特征。
 
据悉,雅戈尔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DP”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如果雅戈尔公司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DP”注册商标效力的,法院可以中止诉讼,待商标评审委员会方面作出相关裁定后继续审理。本案进展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刘明俊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lmj10408@163.com  010-888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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