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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担任一家公司总经理期间注册成立新公司,并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来为自己牟利,造成了原公司损失达百万元。近日,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辉因犯商业秘密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刑。
被告人朱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下海前曾经是北京一所大学的老师。公诉机关指控,朱辉在担任一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3年6月30日私自成立益麦斯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被告人朱辉指使他人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公司的名义向一汽车公司出具《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征询函》,将该公司签订的《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由益麦斯公司承继。据此,该汽车公司与益麦斯公司签订了《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后益麦斯公司擅自使用原公司所有的专有技术,生产“6100型发动机燃油电喷系统”并向汽车公司销售。截至2007年9月30日,益麦斯公司据此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03万余元。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朱辉在担任前一个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私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征询函》等方法,擅自截留公司的货物销售款合计人民币56万余元,分别存入益麦斯公司及其个人的账户,并将其中的462 000余元用于益麦斯公司的经营活动。
2005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辉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辉已退赔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益麦斯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辉,在经营益麦斯公司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朱辉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被告单位益麦斯公司及被告人朱辉的行为应予惩处。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被告人朱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北京益麦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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